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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翻译学院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17    作者:     来源:     点击: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西安翻译学院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西安翻译学院委员会 西安翻译学院

                                              2019 年 4 月 17 日

西安翻译学院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学校重要工作和领导批交办重要事项的办理质量和效率,建立有效的督查督办工作机制,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5‟50 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是学校各级领导及各部门的重要工作职责,是促进科学决策、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工作执行力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是落实学校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保障。

第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原则:

(一)分级负责,协同办理。建立在党政班子领导下,分管校领导主抓,牵头部门负责落实,相关部门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

(二)着眼全局,突出重点。服务学校发展大局,紧密围绕学校中心开展督查督办工作,着力抓好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既兼顾全局,又突出重点。

(三)明确责任,务求实效。以抓落实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准确把握督查督办工作要求,及时客观反映问题情况,不虚报、不瞒报,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确保政令畅通。

(四)统筹整合,齐抓共管。从全局出发考虑和处理问题,明确各督查督办主体的职能定位,加强各督查督办主体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各督查督办主体的积极作用,整合各方资源和力量,形成联系密切、运转协调、优势互补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督查督办工作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直接领导。主要负责对督查督办事项承办部门(以下简称“承办部门”)的工作效能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工作直至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五条 党政办公室(监察室)是具体开展督查督办的工作机构,具体职责是:

(一)党政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落实督查督办事项的立项、督办、催办、办结、反馈和归档;主要负责检查、落实、汇总和反馈工作,并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工作台账制。

(二)监察室主要负责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在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行使权力中存在的问题,受理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申诉,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具体规程按监察室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人力资源处和党委组织部是学校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考核机构,主要负责承办部门及相关负责人的考核评定。

第七条 各部门负责督查督办事项工作任务的具体落实,可制定本部门的督查督办规章制度。

第八条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督查督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负责的工作范围内的各项决策和工作任务要经常督促检查,要及时向党政办公室报送本部门承办的督办事项。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九条 督查督办工作内容:

(一)上级机关和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机关和学校下发的重要文件需要上报与答复的执行情况;

(三)学校年度党政工作要点的落实及预算执行情况;

(四)学校校务会、党委会、专题会等会议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执行情况;

(五)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及值班工作的落实情况;

(六)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的落实情况;

(七)经校领导批示的教职工、学生、校友及社会群众来信、来电和来访(包括“校长信箱”“书记信箱”“校长专线”)等重要有关事项的落实情况;

(八)学校党代会、两代会提案,信访事项的答复解决情况;

(九)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重点、热点、难点和突出问题的答复解决落实情况;

(十)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督查督办工作根据督查督办事项的内容实行台账管理,党政办公室通过口头提醒、书面督办、现场督查、协调会商等方法加强督促检查。

(一)口头督办。日常督查督办事项一般采取电话方式进行口头催办督查,每次询问催办应作简要记录,以掌握督查事项进展情况。

(二)书面督办。对经电话口头督办,没有按时限完成,又无故不反馈的,由党政办公室向承办部门发出书面督办或催办通知单,要求承办部门限期报告办理情况。

(三)现场督查。由党政办公室安排督查人员深入承办部门,实地调研,当面了解情况。

(四)协调会商。对涉及到多部门需要综合协调的事项或特别重要的事项,可由党政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人召开会议,加强沟通交流、明确任务要求、研究措施、推动落实。

第十一条 督查督办的基本形式为专项督查和联合督查,不定期进行。

第十二条 专项督查主要针对上级和学校明确要求限期完成的某方面工作任务,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立项。学校做出的重要决策、工作部署及领导批交办的事项,由党政办公室根据办理时限及办理要求,及时立项,并建立台账。

(二)督办。党政办公室根据立项事项安排,及时掌握承办部门的工作进展,一般情况在办理时限两天前进行口头督办;办理时限之日没有完结的,发出《西安翻译学院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单》(见附件 1);在督办事项通知单时限之日依然没有完结的,发出《西安翻译学院督查督办事项催办通知单》(见附件 2)。各环节都应有书面记录。

(三)反馈。党政办公室对办理结果进行分析总结,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落实情况。

(四)归档。专项督查事项办结后,党政办公室及时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 联合督查主要针对影响较大、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的复杂工作任务,开展联合督查工作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参与,组成临时督查小组,按照专项督查的相关程序开展督查工作。

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专项督查和联合督查事项:

(一)接办。承办部门应按立项事项和拟办意见要求及时安排部署,如对交办事项有异议的,于收到通知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可提出转办意见,商党政办公室重新交办。

(二)办理。承办部门负责人要细化督办任务、明确办理时限,责任到人,确保办理工作落实到位。

(三)上报。承办部门应就承办事项的办结情况填写《西安翻译学院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单》,经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党政办公室。

第十五条 确因客观原因和不可抗外界因素造成督查督办事项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承办部门提出撤销督查督办事项申请,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可免予督查督办。

第十六条 涉及两个及以上承办部门的事项,由牵头部门牵头办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与牵头部门协商,共同做好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工作。办理结果由牵头部门负责汇总上报。

第十七条 牵头部门、协办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出现意见分歧时,由牵头部门负责人协调解决。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牵头部门将意见分歧、协调经过、解决建议等情况书面报党政办公室协调处理。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一)责任落实制度。督查督办事项要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完成时限、执行部门和责任人,切实做到有部门承办,有专人落实,有反馈结果。

(二)督查调研制度。督查督办工作要深入基层,发现问题,查明原因,提出对策、建议,为完善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三)限期报告制度。各承办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向党政办公室报告督查督办事项的工作进度和落实情况,党政办公室要及时收集、汇总和整理处臵结果并报告相关校领导。

(四)情况通报制度。党政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在一定范围内对各单位、各部门落实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通报。

(五)调查复核制度。根据不同工作内容,运用不同方式开展督促检查;对学校重大决策部署、重点督查事项落实情况视情开展“回头看”“再督查”,增强督查工作实效。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 十九 条 督查督办工作应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全面、准确、客观地了解和反馈有关情况。督办人员要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善抓落实, 加强与被督办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配合做好协调工作,对涉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二十条 承办部门负责人要加强对督查督办事项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按时落实,办结到位。

第二十 一 条 凡列入督查督办事项,都应有明确的办结结论,凡未按要求完成的工作,党政办公室应如实向校领导汇报以便做出决策。

第二十 二 条 承办部门应按各事项规定的时限报告办理情况和结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拖延或拒绝督查。

第七章 工作奖惩

第二十 三 条 实行督查督办工作奖惩机制。督查督办任务落实办理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同时纳入年终考核体系。

(一)对在督查督办工作落实好、办结快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扬,并在校内加以推广。

(二)年度内收到 3 次(含 3 次)催办通知,不能在要求时间内完成督办事项的承办部门,经学校研究后,在校内通报。

(三)对列入督查督办事项的工作,承办部门无正当理由经催办仍不能按要求完成的,或对交办的督查督办事项敷衍推诿的,或反馈的信息、上报的处理结果内容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据学校规定和法律法规追究承办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 四 条 各部门督查督办工作应根据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二十 五 条 本办法所称的各部门是指学校各二级单位和职能部门。

第二十 六 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 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