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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翻译学院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2020 年修订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16    作者:     来源:     点击: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西安翻译学院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2020 修订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翻译学院

                            2020年10月16日

西安翻译学院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2020 年修订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充分调动教师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建设具有地方示范作用的民办大学提供人才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职务评审是学校对教师学术资格的综合认定,是实施教师岗位聘任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申报评审高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四条 教师职务评审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的原则,以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五条 教师职务包括助教、讲师、副教授和教授。其中助教为初级职务,讲师为中级职务,副教授和教授为高级职务。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的专职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全面履行现职职责,理论联系实际,学风端正,团结协作,积极承担工作任务。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对于师德有问题的申报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八条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称职)以上,申报高级职务人员任现职期间须有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延迟申报:

(一)晋升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者,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无一次优秀,延迟 1 年。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延迟 3 年。

(三)受警告处分或发生严重(Ⅱ级)教学事故者,延迟 2年,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发生重大(Ⅰ级)教学事故者,延迟 3 年。

(四)有谎报资历、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 4 年。第九条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与学校签订服务年限合同,申报副高职务人员服务年限为 3 年,申报正高职务人员服务年限为 5 年。

第十条 有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腐败行为者,取消其参评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对违反文件政策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取消其本人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进行全校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1975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在晋升副教授时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1970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在晋升教授时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第十三条 凡脱产攻读学位者,其脱产上学时间不能计算任现职年限,且脱产学习期间不得申报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通过国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13 个模块中 5 个模块的考试;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通过 13 个模块中 4 个模块的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条件如下:

(一)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者。

(二)取得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国家统招全日制院校毕业证书者。

(三)取得国家计算机技术与软件资格考试合格证书者。第十五条 申报人员任现职期间获得国家级、省级教学成果奖、科研成果奖、优秀教材奖相应奖项时可以直接晋升职称或代替相应级别的论文:获得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且排名前三者可于获奖当年直接晋升教授职称;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持人可于获奖当年直接晋升高一级职称;获得省级二等奖的主持人其奖项可以代替一篇 C 刊论文。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任现职期间在国家级、省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教师讲课比赛中获得相应奖项时可以直接晋升职称或代替相应级别的论文:获得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时可以在获奖当年直接晋升教授职称;获得国家级三等奖或省级一等奖时可以在获奖当年直接晋升高一级职称;获得省级二等奖时可以代替 1 篇C 刊论文;获得省级三等奖时可以代替 1 篇核心期刊论文。申报人员任现职期间在省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思政课教师“大练兵”主题活动中获得的荣誉称号可以代替相应级别的论文: “教学标兵”荣誉称号可以代替 1 篇 C 刊论文;“教学骨干”荣誉称号可以代替 1 篇核心期刊论文。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任现职期间主持并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青年项目除外)以及国家级教学改革项目、国家级课程建设项目,可以在项目完成当年直接晋升教授职称。

第十八条 申报人员任现职期间在省级政府部门组织的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中获得相应奖项时可以代替相应级别的论文:获得省级一等奖时可以代替 1 篇 C 刊论文;获得省级二等奖时可以代替 1 篇核心期刊论文。

第十九条 申报人员任现职期间指导学生在国家级、省级政府部门组织的一类学科竞赛(以《西安翻译学院教职工奖惩管理办法(试行修订)》(西译院发〔2018〕131 号)中的规定为准)中获得相应奖项且本人在指导教师中排名第一时可以代替相应级别的论文:获得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时可以代替 1 篇 C 刊论文;获得国家级三等奖或省级一等奖时可以代替 1 篇核心期刊论文。

第二十条 申报人员在我校编印的《西安翻译学院学报》或《陕西终南文化研究》上发表的文章可认定为公开发表论文,但在其中一种期刊上发表多篇论文的只认定 1 篇为公开发表,即在两种期刊上合计只能认定 2 篇为公开发表论文。

第二十一条 补充说明

(一)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后”均含本级。

(二)申报人工作业绩中同一成果取得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等级统计,不重复计算。

(三)论文均指第一作者,学术期刊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等形式的刊物;期刊均以论文发表时的版本为依据;被检索工具收录以检索证明为依据;论文被不同工具收录或检索只按最高级别计,不重复计算。实用新型专利指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

(四)教学科研项目、课题的参与排名均含主持;项目级别中的“厅局级”不含校级,主持均指项目排名第一。

(五)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其工作量的认定必须以前言或后记中的说明为准。

(六)所有成果均需为任现职期间取得。

(七)所有成果需与申报人所申报的学科专业一致。

第三章 助教任职条件

第二十二条 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要求

(一)具有学士学位,参加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经过一年以上助教岗位试用,经考核,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二)具有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参加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经半年考察,表明能胜任助教职责。

第四章 讲师任职条件

第二十三条 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要求

(一)具有学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 4 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无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 3 年以上。

(三)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 2 年以上。

(四)具有博士学位,经过 3 个月以上的考核表明能胜任讲师职责,自受聘为教师之日起认定其讲师任职资格,对未参加青年教师岗前培训的,应参加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五)对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前已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各年度考核合格者,其获得学位证书之前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按两年折一年计算。

(六)从外校转入者原则上应在我校服务 1 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 教学业务能力

(一)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系统讲授过 1 门课程,经考核合格。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 120 计划学时以上(公共课 160 计划学时;专业课 120 计划学时),教学效果良好。

(二)具有半年以上实践工作经历,承担并胜任本学科主干课的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任务,熟练掌握本学科主干课程及所授课程的实验,或参加生产实践活动。对条件有限或体育、外语、数学、艺术、社科类等不具备实践条件的学科专业,须参加学校或本部门安排的其他教学实践活动或学生管理工作(如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等)。专职学生政治辅导员此项不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科学研究能力

积极参加教学、科学研究或技术创新,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科研论文 2 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科研论文 1 篇。

第五章 副教授任职条件

第二十六条 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要求

(一)具有博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 2 年以上。

(二)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 5 年以上;

(三)具有硕士学位(无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 6 年以上;

(四)具有学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 7 年以上。

(五)对获得博士学位前已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各年度考核合格者,其获得学位证书之前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按两年折一年计算。

(六)从外校转入者原则上应在我校服务 1 年以上。

第二十七条 教学水平

(一)受聘讲师以来,主讲过 1 门以上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专职教师 2 门)。在教学中能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教学效果优良。对以教学为主的教师,进行了一门专业课程的教学改革,其中更新教学内容在 1/3 以上;或按计划开新课程一门,成效显著,可视为完成 2 门课程的讲授任务。

(二)具备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能力,并指导或协助指导过青年教师、进修人员、硕士研究生或指导学生参加课外科技活动。

第二十八条 工作业绩及学术水平受聘讲师以来,积极承担学校教学、科研和实验室建设任务。具有系统而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已初步形成稳定的研究方向,能及时把握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同时,必须具备下列(一)(二)并(三)中之一条:

(一)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 200 计划学时以上。

(二)对教育理论、教学方法有较深入的研究,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 5 篇,其中核心期刊 2 篇,其余被 SCI、EI、CPCI、SSCI、A&HCI 收录、CSCD、CSSCI 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1 篇以上(体育、艺术、外语类专业教师在公开发表的 5 篇学术论文中有 3 篇为核心期刊论文;中医专业教师在公开发表的5 篇学术论文中有 4 篇为核心期刊论文亦可);或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 3 篇,其中核心期刊 1 篇,其余被 SCI、EI、CPCI、SSCI、A&HCI 收录、CSCD、CSSCI 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1篇以上(体育、艺术、外语类专业教师在公开发表的 3 篇学术论文中有 2 篇为核心期刊论文,中医专业教师公开发表 3 篇核心期刊论文亦可),同时撰写 8 万字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或教材。

(三)成果及获奖

1.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五名)完成过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理科 3 万元以上、文科 2 万元以上;

2.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 1 项;

3.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称号者;

4.获得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三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五名、一等奖或省部级以上奖项获奖证书持有者);

5.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1 项或实用新型专利 2 项(艺术、体育类专业教师参加专业比赛的作品(成绩)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亦按此对待。艺术类专业教师所指导的在校学生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比赛二等奖以上,国家级专业比赛三等奖以上,且本人系第一指导教师并获得相应的指导奖励证书;体育类专业教师所指导的在校学生参加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比赛,获得省部级第一名、国家级前三名、国际级前六名,且本人系主教练并获得相应的指导奖励证书)。

第六章 教授任职条件

第二十九条 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要求

(一)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 5 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无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 6 年以上。

(三)具有学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 7 年以上。

(四)从外校转入者原则上应在我校服务 1 年以上。

第三十条 教学水平

(一)受聘副教授以来,主讲过 2 门以上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每门课程讲授两遍以上。进行了一门专业课程的教学改革,其中更新教学内容在 1/3 以上;或按计划开新课程一门,成效显著,可视为完成 2 门课程的讲授任务。

(二)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能力,并指导或协助指导青年教师或硕士研究生一届及以上。

第三十一条 工作业绩及学术水平

受聘副教授以来,积极承担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实验室建设任务,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具有系统而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稳定的研究方向,能及时把握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同时,必须具备下列(一)(二)并(三)中之一条:

(一)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 200 计划学时以上,教学效果优良。

(二)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 5 篇,其中核心期刊 3 篇,其余被 SCI、EI、CPCI、SSCI、A&HCI 收录、CSCD、CSSCI 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 2 篇以上;或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 3 篇,其中核心期刊 2 篇,其余被SCI、EI、CPCI、SSCI、A&HCI 收录、CSCD、CSSCI 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 1 篇以上,并撰写 15 万字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或教材。

(三)成果及获奖

1.主持并完成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 1项以上,到款经费理科 3 万元以上、文科 2 万元以上;或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课题 1 项以上,到款经费理科 10 万元以上、文科5 万元以上;

2.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 1 项;

3.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称号者;

4.获得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三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五名、一等奖或省部级奖获奖证书持有者);

5.获国家发明专利 1 项(艺术、体育类专业教师参加专业比赛的作品或成绩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亦按此对待。艺术类专业教师所指导的在校学生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比赛一等奖以上,国家级专业比赛二等奖以上,且本人系第一指导教师并获得相应的指导奖励证书;体育类专业教师所指导的在校学生参加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比赛,获得国家级前二名、国际级前三名,且本人系主教练并获得相应的指导奖励证书)。

第七章 转评系列

第三十二条 凡由其他系列转评为高校教师系列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人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须与拟转评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相同或相近;

(二)经过一年以上教育教学环节实践,经考核表明能胜任本专业教学工作;

(三)具备拟转评职务的任职条件(含晋升基本条件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

(四)转评副教授满 1 年方可晋升教授职务,同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在转评副教授以后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 2 篇,其中被 SCI、EI、CPCI、SSCI、A&HCI 收录、CSCD、CSSCI 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 1 篇以上,同时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完成地市级以上纵向科研课题 1 项或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课题 1 项,到款经费 10 万元以上;且任副高级职务以来所有成果满足正常晋升教授的条件。

第八章 评审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是我校教师职务评审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负责对各级教师职务的审定和评审。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由 17—21 位专家教授组成,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1-2 人。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要涵盖学校大部分学科,由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及业务素质、学术造诣高、作风正派、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的教授担任。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每年调整一次,其成员可连任。涉及本人及亲属当年申报晋升职务者,在评审时应当回避。评审工作应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三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三个评议组,评议组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5~7 人组成,每个组设组长 1 人。评议组负责对申报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议,并根据当年评议指标限额向评审委员会提交推荐意见。三个评议组负责评议的范围如下:

外语学科评议组:外语学科

工商学科评议组:经济学科、管理学科、机械学科、数学学科、物理学科、化学学科、电学学科、计算机学科、轻纺学科、地矿油学科、农林生物学科、材料学科、土建学科

综合学科评议组:中文学科、历史学科、法学学科、马列学科、体育学科、教育心理学科、思政学科、医学学科、表演艺术学科、美术设计学科、辅导员(单列)

第三十五条 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一般程序

(一)个人申请

教师本人根据其学历、学位、任职年限、计算机水平和工作业绩等基本条件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填写《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并提交能够反映其政治表现、品德修养、教学质量、学术水平及履行现职以来的业绩等方面的材料。

(二)院(部)签署意见院(部)根据申报者表现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

(三)资格审查

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力资源处、教务处、科技处等单位相关人员根据各级职务任职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由人力资源处审查申报者的资历条件;教务处审查教学工作量、教学改革项目、教学获奖及教材等;科技处审查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获奖、学术论文等。不符合基本条件和必备条件者,不得申报当年教师职务评审。

(四)材料公示

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规定对教师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公示。

(五)教学效果评价

由发展规划处(校级督导团)组织教学督导对申报高级职务人员逐一随堂听课,对其教学效果进行评价。同时,对申报中级职务人员课堂教学情况进行抽查。

(六)同行评议

申报副高职务人员须提交 2 篇(部)代表作,申报正高职务人员须提交 3 篇(部)代表作,由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教师代表作统一送同行专家进行鉴定。

(七)学科评议组评议

各学科评议组组织晋升中级职务人员述职、晋升高级职务人员答辩。

(八)评审委员会评审

学校召开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岗位设置情况、当年评审指标限额和申请人的条件对其思想素质、政治表现和工作业绩进行认真、全面的考核。其中思想政治方面主要考核政治态度、工作态度、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社会服务等。业务水平方面主要考核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实际技能以及与教学和科研有关的各种能力。工作实绩方面主要考核完成教学工作情况、科研成果、编写教材、著书、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等。在对申请人进行全面评议、充分酝酿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九)备案、上报

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者,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召开的评审会议,出席评委超过应到评委的 2/3,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出席会议成员人数的 2/3 方为通过。未出席评审会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预先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三十七条 评审各级教师职务时,对任现职期间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或奖励者,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晋升。

第三十八条 “双肩挑”教师、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在晋升中高级职务时,其年均教学工作量应达到 80计划学时,不再予以减免。“双肩挑”教师从其转变为“双肩挑”教师身份并承担授课任务开始计算课时,同时须承担与本人学历(学位)相对应的最低任职年限课时。

第三十九条 对于请产(病)假导致不能正常排课及授课的教师其请产(病)假的学期(年)不计算课时。教师请产(病)假的时间以人力资源处开具的证明为准。教师参加博士、硕士学位脱产学习或脱产访学,在计算年均教学工作量时其脱产学习时间不予计算。

第四十条 在教书育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等方面成绩卓著,达到《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破格晋升副教授、教授职务评审办法(试行)》规定条件的教师,可申请破格晋升相应技术职称。

第四十一条 破格晋升高级职务的评审工作,按照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的正常程序进行。在当年申请破格晋升未获通过的情况下,下年度不得再次申报破格晋升,但下年度已达到正常评审的条件,可以申请参加正常晋升。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评委须遵守评审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并与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保密协议。对不遵守评审纪律的人员,取消其评委资格。

第四十三条 从外校转入我校的教师其职称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后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收费标准按照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1〕67 号)和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高级职称评审收费标准的复函》(陕价行函〔2006〕230 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